放債人牌照 (MLO)

$500,000.00

分類:

描述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根據《放債人條例》 (第 163 章 ), 牌照法庭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以下因素﹕
1.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2.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及
3.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警務處處長(處長)可就有關牌照的申請進行調查,以決定是否有理由反對有關申請,而為協助調查,處長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批申請之用。

放債人牌照有效期為12個月,申請牌照續期須於牌照期滿前3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