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下稱「《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均須申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並須遵從《打擊洗錢條例》的相關規定。
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是指任何人以業務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服務 :-
- 成立法團或其他法人;
-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
(i) 法團的董事或秘書;
(ii) 合夥的合夥人;或
(iii) 就其他法人而言,一個相類似的位置或職位; - 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註冊辦事處、營業地址、
通訊或行政地址; -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
(i) 明示信託2或相類似法律安排的受託人;或
(ii) 某人的代名股東,但如該人為法團並且其證券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者,
則不包括該人。
通常情況下,獲批給牌照的有效期為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