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了十三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並就各類受規管活動加以定義:
- 第1類 證券交易
- 第2類 期貨合約交易
- 第3類 槓桿式外匯交易
- 第4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 第5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第6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第7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第8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第9類 提供資產管理
- 第10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第11類 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
- #第12類 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結算服務
- 第13類 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
#就發牌而言尚未實施
一般來說,假如你並非認可財務機構而進行下列活動,便需要領取牌照:-
- 你是在香港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及(2)條);
- 你是(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你提供的任何服務的法團,而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
- 若你以個人身分為你的主事人(持牌法團)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則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你所隸屬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及(4)條。此外,如果你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你亦需要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1)(a)條)。
另外,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發出的牌照,只准許持牌人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在香港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因此,持有牌照的法團或個人若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進行業務,該法團或個人必需確保本身已全面遵從該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
